为救同伴溺水身亡被救者应适当补偿

11

□本报记者 刘志月 刘欢

□本报实习生 曹春成

为救同伴而溺水身亡,被救者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据悉,这是武汉市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审理的首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夏日某天凌晨,7名高中毕业生相约到东湖凌波门看日出。3名学生临时起意下水游泳,不久后其中1名女生开始呼救。当时正在栈道上的小程跳入湖中施救。女生最终被他人救起,小程却溺水身亡。

小程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落水女生及其父母补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在看日出过程中,落水女生与其他两人临时决定下水游泳,此行为属于3人单独实施的超出团体共同行为的一种临时行为,各方之间对游泳没有事先计划和意思联络,且均不知道每个人的游泳能力和现场的危险程度,因而不能形成彼此间的救助信赖。落水事发时,小程仍然继续在岸上与同学聊天等待日出,没有预见到落水女生会下水游泳,也不知道其游泳能力如何,故其对落水女生的下水行为不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基于案情和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确定为12%。由于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受益人并非加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列入补偿范围。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紧急情况下,多一个施救行为,被救助者就多一重被救助的机会,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值得弘扬,被救助者仍然属于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判决书后的法官寄语写道:落水女生作为被救助一方,希望其及父母换位思考,勇敢面对,妥善处理,能够与对方家长共情,也与自己内心达成和解,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编辑:曹子健】

国家卫健委:努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题 医改取得显著成效

中国专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介绍中国保障残疾人权利实践

神舟十七号乘组在轨一个月 各项任务进展顺利

梅西将乘私人飞机抵京备战

“重庆造”牵引车出口越南 批量投入东南亚跨境物流运输

海南省省长:坚决不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

(杭州亚残运会)创亚残运最好成绩 中国残疾人游泳队剑指巴黎

密室逃脱、剧本杀加强监管

上海广东协作帮扶 云南脱贫攻坚显成效

“返乡客”酒店过节成新潮 中国青年重构团圆新模式

肺炎疫情下的境外游:使领馆及时提醒 游客加强防护

四川内江:新增本土“2+4” 均在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

应急管理部工程救援专业力量出击 成功解除京津冀多处洪涝险情

澳总理7年来首次访华 为稳定双边关系迈出积极一步

经济观察:中国各大银行为何密集座谈房企?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